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补充规定第十条有效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