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者认养古树。捐资、认养古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者认养约定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