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因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奖励和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推送至绵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