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选举文件、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制选民证、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刻制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