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一)机关、团体、工矿、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经原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二)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

(三)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证明,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出国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五)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其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