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分配给当地驻军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