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楼栋等,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轨道交通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