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

(一)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包括省、市、县三级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二)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政府粮食储备。

(三)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