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水利发展等支持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
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
鼓励粮食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粮油产供销新模式、新业态。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绿色储粮技术,实现粮库自动化、智能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