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体系、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和区域计量支撑体系,持续提升质量促进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