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