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和质量增信融资制度。鼓励银行业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