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登记、变更、查询、注销等服务。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担保登记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