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可以通过“一窗通”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注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