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华侨申请在本省定居,由拟定居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申请,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批。符合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核发相关证明文件。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