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跨区(市)县水域的渔业工作,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也可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