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四条已修改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准予生产。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种苗的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