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