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