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