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