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除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省级以上的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之外,禁止开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