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

(二)建立健全护林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考核和奖励制度;

(三)维护生态公益林标志牌、检测仪器等护林设施;

(四)建立防火责任制,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人,配备和维护防火设施设备;

(五)协助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六)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保护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