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坚持增减平衡、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原则,由林地、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