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调整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时,应当公开规划草案,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基层人民政府、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