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并给予五千元以上的赔偿:(一)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四)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五)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六)其他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方面损害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