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并责令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