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除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实行"三包"商品的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录,应当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