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条有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