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