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四十三条有效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社会捐赠、社会互助、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