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科技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鼓励利用地震遗迹、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地震科研单位等场所建设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展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