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