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保障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