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

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