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

(二)3.75千瓦以上固定式农业机械。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目录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公布。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