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