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