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编制防护林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并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防护林规划应当包括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规划等内容。
经批准的防护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