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沿海防护林(以下简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防护林,是指以海岸为主线建立的人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综合森林生态防御体系,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