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依法登记的菜市场,擅自关闭或者停止经营,或者将菜市场全部或者部分营业面积采取分割出租、转让等方式调整为其他用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