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九条有效举办者应当在菜市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相应标识,对下列特定管理规范予以明确:(一)禁止在菜市场内吸烟;(二)禁止携带犬只等易滋生病菌、寄生虫的宠物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三)限制不必要的非机动车进入菜市场营业区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