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菜市场经营者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申请商位的经营者数量超过市场商位实际数量的,应当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并将结果在市场显著位置和其他适当场所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举办者不得对进场交易的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等形式,阻碍或者排斥经营者进场交易。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