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菜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二条有效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主体资格,在招商前,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本市公共数据信息共享或者核实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菜市场名称登记证上的营业面积,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法定证明文件载明的相关面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