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范服务第七条有效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订立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