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家政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