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