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促进发展第十七条有效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