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在收到物业主管部门督促保修通知书十五日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支出。

动用保修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十五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