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

(一)社区矫正对象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