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九条有效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但在选举日十二日以前取得联系,并主动要求登记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